| |
對象 |
| |
年滿二十歲以上之本國國民,信用良好無不良紀錄者。
|
| |
有正當職業、穩定收入、能按期履約償還本息者。
|
| |
所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之房地產,應符合以下規定:
(1) 拍賣公告中標示拍賣後為「點交」案件。
(2) 建物及其基地所有權完整,建物用途登記為「住」或「商」。
(3) 該房地產於拍定後可提供本行設定實質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
|
| |
用途 |
| |
提供民眾標購法院或公正第三人拍賣之房地產之資金。 |
| |
金額 |
| |
投標時之保證金貸款:不須擔保品,得全額貸放。
繳交得標尾款時之差額貸款:不須擔保品,依本行有關規定核貸。
所有權移轉後之貸款:二拍以後得標者,最高貸放成數為得標金額之八五成。
|
| |
期間 |
| |
投標時之保證金貸款及繳交得標尾款時之差額貸款:最長三個月。
所有權移轉後之貸款:二至二十年,惟貸款用途屬購屋者,於房屋剩餘耐用年限內,最長得為三十年。
|
| |
利率 |
| |
投標時之保證金貸款及繳交得標尾款時之差額貸款:依本行有關規定辦理。
所有權移轉後之貸款:依本行指數型房貸以定儲利率指數訂定加碼幅度。
|
| |
還款 |
| |
攤還方法:
投標時之保證金貸款及繳交得標尾款時之差額貸款:以所有權移轉後之貸款收回。
所有權移轉後之貸款:本金平均或本息定額方式攤還並可酌予訂定還本寬限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