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立約人茲向貴行領用之金融卡其一般功能包括存款、提款、轉帳、繳稅(費)、密碼變更、查詢餘額之功能。立約人如另需信用卡,應另行簽訂該項作業契約;Visa金融卡、消費扣款或跨國功能,應另行申請各該項功能。 |
| 二、 |
立約人如領取金融卡、密碼函及辦理啟用登錄手續者,應親持身份證明文件及留存印鑑至貴行辦理。但與貴行另行約定其他方式者不在此限。
立約人自申請日起逾12個月未領取者,貴行得將金融卡進行作廢。
採預製金融卡(含密碼)者,立約人於辦妥開戶及填具本開戶總約定書後,即可領取金融卡及密碼函,並辦理啟用登錄手續。 |
| 三、 |
立約人如欲變更密碼者,得利用自動化服務設備自行更改密碼,其次數不受限制。 |
| 四、 |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以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存入現金,於存入非本人之帳戶時,應適用金融卡非約定轉帳之金額限制;存入本人之帳戶者則不受金額之限制。 |
| 五、 |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貴行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3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10萬元。
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轉入約定貴行帳戶,每次最高限額為300萬元。
(二)轉入約定跨行帳戶,每次最高限額為200萬元。
(三)每日最高限額為300萬元。
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3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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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在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金融單位設置之自動化服務設備提款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2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10萬元。
立約人於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200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300萬元。
立約人於非約定帳戶轉帳時,其上限如下:
(一)每次最高限額為3萬元。
(二)每日最高限額為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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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連續提款、轉帳達100次(含語音、網路及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之交易次數)時,除另有約定外,應於補登存摺後,方可繼續使用金融卡。 |
| 八、 |
前三條所定之金額及次數,貴行得視實際需要隨時調整,貴行應於調整30個日曆日前,以顯著方式於營業處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之。 |
| 九、 |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辦理轉帳交易,應仔細檢核入戶之銀行代號、帳號與金額,倘因立約人申請或操作轉入之銀行代號、存款帳號或金額錯誤,致轉入他人帳戶或誤轉金額時,立約人得通知貴行,由貴行依法協助以下事項:
(一)提供該筆交易之明細。
(二)通知轉入行協助處理。 |
| 十、 |
立約人如以金融卡及密碼在貴行或參加金融資訊系統跨行連線之金融單位之自動化服務設備進行交易時,其交易與憑存款印鑑所為之交易行為,具有同等之效力。 |
| 十一、 |
跨行交易帳務劃分點:星期一至星期五以下午3點30分為帳務劃分點。超逾帳務劃分點暨非營業日之交易,均歸屬次一營業日之帳務處理。交易是否係逾時交易,以貴行接獲檔案或資料之時間為準。 |
| 十二、 |
立約人為成年人且領有國民身分證或外僑居留證之個人得使用金融卡領取外幣,所領取之外幣金額按交易當時貴行掛牌外幣現鈔賣出匯率折合新臺幣金額扣帳。 |
| 十三、 |
立約人持金融卡進行外幣交易時,授權貴行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結匯代理人,依中央銀行相關規定及雙方約定,辦理結匯手續。 |
| 十四、 |
立約人得隨時終止本契約,但應親自或以書面委託代理人至貴行辦理,除金融卡遺失外,並應將金融卡繳還貴行。
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貴行得隨時終止本約定事項或暫時停止提供金融卡之功能:
(一)金融卡遭偽、變造或作為洗錢、詐欺等不法之用途。
(二)立約人之帳戶經依法令規定列為暫停或警示帳戶。
(三)立約人違反法令規定、損及貴行權益或有其他不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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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 |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進行交易,如輸入晶片密碼錯誤連續達3次或磁條密碼錯誤連續達4次、忘記取回金融卡、使用已掛失之金融卡進行交易或其他原因之情形,遭自動化服務設備鎖卡或留置時,立約人應親持身分證明文件及原留印鑑分別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金融卡遭鎖卡時,得至原開戶行或貴行指定處所辦理解鎖。
(二)金融卡遭留置時,應自留置之次日起算14 個營業日內至貴行取回或換發新卡,逾期未取回,貴行得將金融卡註銷。 |
| 十六、 |
立約人使用金融卡所為各項交易或服務所生之工本費如下:
(一)交易手續費類:
1.國內跨行提款:每次為新臺幣(以下同)6 元。
2.國內跨行轉帳:每次為17 元。
(二)服務費用類:
1.卡片解鎖:每次為50 元。
2.補/換發新卡:每次為100 元。
前項交易手續費類,立約人同意自立約人帳戶扣繳;服務費用類,立約人同意以現金給付貴行。第一項費用如有調整,應以顯著方式於營業場所及貴行網站公開揭示。
因非可歸責於立約人之事由致卡片需解鎖及補、換發新卡者,繳回舊卡,免依第一項第二款約定收費。如其係因可歸責於貴行者,貴行並應對立約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歸責事由,應由貴行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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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 |
立約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即依約定方式向貴行辦理掛失手續。
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貴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立約人已為給付。但貴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之控管有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有其他可歸責之事由,致立約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貴行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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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 |
立約人應自行保管使用金融卡,如有出借、轉讓或質押者,立約人應自負其責。 |
| 十九、 |
立約人不得有複製或改製金融卡之行為。 |
| 二十、 |
立約人因使用金融卡提款、轉帳、通匯、繳稅、繳費、金融帳戶查詢等跨行業務之服務,同意貴行、往來之金融機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機構,在完成上述跨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內,得依法令規定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其個人資料。貴行非經立約人同意或依其他法令規定,不得將其個人資料提供予上述機構以外之第三人利用。 |
| 二十一、 |
立約人對本約定事項,如有任何疑問請電(02)21810101。 |
| 二十二、 |
本約定事項若有未盡事宜,依開戶總約定書相關約定事項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