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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專屬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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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信託
公益信託
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係指由本行協助遺囑人設立遺囑,並指明由本行擔任信託遺產之受託人,為遺囑人所指定之受益人〈亦為繼承人〉管理運用遺產,以達確實照顧遺族生活及避免繼承人爭產之信託。 本行於遺囑生效前將配合保管遺囑,並得受遺囑人之委託,同時擔任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以提供完整的遺產規劃及執行服務。
  實例說明:人算不如天算,天算不如信託!
  何老早年辛苦創業,事業有成,為多家上市公司之負責人,其名下財產包括存款、股票、不動產等,粗估超過新台幣伍拾億元,何老在其早年創業階段,幸賴三位夫人之協助,才有今日事業規模,大房生有三女,二房生有一女三男,三房生有二女二男,何氏集團現有企業橫跨電子、金融、通信三大版圖,分別各由三房子女經營,然各房間常因家產分配及經營權問題,多有衝突,何老最近想到自己的年紀已大,而且人總有百年後之事,為避免子女因遺產問題有所紛爭,造成家庭不和諧,且為規避稅負問題,在專業人士之建議下,採用下列方法:

一、生前贈與:

根據遺贈稅法規定,遺產總額超過壹億元,遺產稅率即為50%,以何老現有之資產,其遺產之一半於其百年後,都將貢獻於國稅局,故於其有生之年,便逐年贈與其子女,因其考慮到藉由生前之贈與可按其意旨分配其財產,讓子女們逐漸扛起事業之重擔,且可避免死後高額之遺產稅。但贈與後,何老即無掌控權,如果子女們孝順,何老便可放下事業重擔,安享晚年。但也可能發生,子女們掌權後,各自忙於自己的事業及家庭,將大權及財產皆下放之老父置於一旁,何老一生縱橫商場,精明一世,晚年如落得如此下場,只能在養老院中追憶其一生之「豐功偉業」,真是情何以堪。

二、死後繼承:

情形一:
何老決定按其意旨,在律師之見證下擬定一份遺囑,妥善分配其往生後之財產,原本只想到藉由遺囑,可避免子女分配遺產之紛爭,但人算不如天算,因何老之遺產粗估超過新台幣伍拾億元,按遺贈稅法規定,遺產總額超過新台幣壹億元,遺產稅率即為50%,其須繳納之遺產稅超過新台幣貳拾億元,辛苦打下之江山,結果百年後,一半送給國稅局,換來一紙永遠也看不到的「榮譽市民」獎狀。

情形二:
何老往生後,子女如願按其遺囑執行,倒也相安無事,家和萬事興,但亦可能發生家產分割後,各自為政之結果,集團勢力不復往昔,且事業守成不易,子女不善經營之結果,何氏集團可能在短時間內便分崩瓦解,四分五裂。

情形三:
何老往生後,亦可能發生子女質疑遺囑之合法性,乃訴諸法 律,提起民事訴訟,如經多年訴訟仍無結果,何氏集團可能因遺產紛爭,造成集團內部元氣大傷,四分五裂。

三、交付信託:

信託法及信託業法已於八十五及八十九年陸續立法通過,何老乃將其大部分財產交付信託,利用信託機制,公司在專業人士經營下,業績蒸蒸日上,何老則在陽明山自家別墅中享受含飴弄孫的樂趣,看著每月銀行信託部送來的各項表報,一有空便飛往美國探望正在哈佛攻讀博士學位之孫子。

上述三種情形,您會選擇那種方式呢?

  ∼華南銀行個人信託,絕對不負所托
  何謂遺囑信託
 
以遺囑設立信託。
由委託人書立遺囑。
遺囑內容中加入信託條款。
  特色
 
單方行為: 由委託人自行書立即可,毋須與受託人簽訂信託契約。
遺囑信託協議書: 為使遺囑信託能確實執行,委託人設立遺囑信託時最好與收託人簽訂協議書。
要式行為,依民法1189條之規定,遺囑應以下列方式之一為之:
 
1. 自書遺囑。
2. 公證遺囑。
3. 密封遺囑。
4. 代筆遺囑。
5. 口授遺囑。
  承作遺囑信託之對象
 
擔心財產轉予下一代後,子女不願照顧父母者。
有財產分配之困擾者。
子女不善管理財產者。
對財產掌控權有強烈需求者。
對生前信託需負擔稅負及管理費相當在意者。
財產大部分為不動產者。
 
諮詢專線:【信託部信託企劃科:(02)2371-8333分機6331~6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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