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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增撥新台幣二千億元優惠購屋專案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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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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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7年9月22日至99年9月21日止,額度用完則提前截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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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對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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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國民年滿20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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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購住宅限於民國97年3月22日(含)以後完成建物所權移轉登記之中古屋及新屋,且其建物所有權狀之用途應登記含有「住宅」或「住」字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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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人限提供乙戶房屋及其基地辦理貸款,購置房屋住宅之所有權人與借款人應為同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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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額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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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行不動產鑑價規定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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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座落台北市者每戶最高新台幣350萬元;台北市以外地區每戶最高新台幣300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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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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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9%計算機動調整。上開利率政府固定補貼年率0.7%,借款人負擔之利率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0.2%(中華郵政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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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期間及償還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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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期間最長20年,還本寬限期最長3年,一律以本息定額方式(即年金法)攤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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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如公告訊息因資料統計而有時間落差,可能與實際辦理情形有所差異時,以實際辦理情形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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