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象 |
| 年滿20歲至65歲婦女或年滿45歲至65歲國民,3年內曾參與政府實體創業研習課程,並經創業諮詢輔導,所經營事業員工數(不含負責人)未滿5人,且具有下列條件之一者,得向勞委會申請本貸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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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經營事業符合商業登記法第5條規定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並辦有稅籍登記未超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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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經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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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經營私立幼稚園、托育機構或短期補習班,依法設立登記未超過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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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途 |
| 購置或租用廠房、營業場所、機器、設備或營運週轉金。 |
|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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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經營事業依法設立登記者,最高以新台幣100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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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辦有稅籍登記者,貸款額度最高以50萬元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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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期間 |
| 最長不超過7年。 |
| 利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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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2年免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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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年起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息0.575%機動計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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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民眾、家暴被害人、職災受災戶、犯罪被害人、低收入戶及天災受災戶等特殊身分者前3年免息,第4年起固定負擔年息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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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擔保及保證 |
| 須移送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保證;惟經本行同意提供擔保品者,得免向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辦理信用保證。 |
| 其他 |
| 依勞委會之「微型創業鳳凰貸款要點」、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之「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火金姑(相對保證)微型創業鳳凰貸款信用保證要點」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