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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金管會『發卡機構應採取差別利率之計息方式,按持卡人之信用狀況予以不同利率』之規範,本行自即日起針對現金卡產品,依據客戶之信用狀況提供不同信用利率」,相關說明如下:
一、實施日期:自民國95年5月1日起實施
二、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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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客戶之內外部信用風險資訊,給予不同之信用評等,提供14.6%及18.25%兩種信用利率。
- 每6個月定期檢視客戶之信用狀況,調整其適用信用利率(可能調升或調降),惟最高利率為18.25%。
- 每次利率調整時,本行將以簡訊主動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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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各發卡機構之市場策略及定價考量因素不盡相同,各發卡機構給予同一客戶之信用利率未必相同。客戶可向各發卡機構查詢所適用之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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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行保留修訂「信用利率調整」相關辦法之權利,實際內容以本行公告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