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紓困方案】 適用對象(須同時符合): 1.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2.自109年1月至111年12月任連續2個月月平均或任1個月較111/110/109年任1個月、111/110/109年任連續2個月月平均、108年下半年月平均、108年同期月平均、107年同期月平均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營業額減少達15%。 方案: 分為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及振興資金貸款三項。利息補貼限制條件為110年5月1日後受影響中小型事業自110年5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舊有貸款展延,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1年定儲機動,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1年,利息補貼金額上限為22萬。 營運資金貸款,貸款額度上限為600萬,貸款利率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貸款期間上限為3年,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6個月,利息補貼金額上限為5.5萬。 振興資金貸款,貸款額度上限中小型事業為1.5億元,小額貸款為50萬元,非中小型事業為5億元,小額貸款貸款利率上限為最高1%,其他與銀行議定, ,貸款期間上限為5年,中小型事業與小額貸款可申請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1年,利息補貼金額上限為22萬。 【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 適用對象: 1.已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產業:觀光旅館業、旅遊業、旅行業、觀光旅遊業。 2.已辦妥商業或稅籍登記之民宿。 貸款項目: 分為周轉金及資本性融資二項。 周轉金,貸款額度上限為3,000萬,民宿為1,000萬,貸款期間上限為7年,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3年,須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成數最低9成。 資本性融資,貸款額度上限為5,000萬,民宿為2,000萬,貸款期間上限為15年,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3年,須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成數最低9成。 【衛福部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紓困振興辦法】 適用對象: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精神復健機構。 申請期限: 111.4.30前提出申請。 申請條件: 醫療(事)機構 1.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 2.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6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108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15%以上。 3.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108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30%以上。 4.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專案認定。 住宿式機構 1.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致生損失。 2.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平均收入,較108年下半年或108年同期月平均收入減少達15%。 3.110年5月至7月間之月平均收入,較前二年任一年度同期或110年1月至4月任連續3個月之月平均收入減少達15%。 4.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社會福利事業 1.最近5年內曾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且無違約情形,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之捐贈、接受政府補助、委託辦理或銷售貨物、勞務收入總和之月平均,較108年下半年或108年同期月平均減少達15%。 2.符合前目前段規定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其於110年5月至7月間捐贈、接受政府補助、委託辦理或銷售貨物、勞務收入總和之月平均,較前二年任一年度同期或110年1月至4月任連續3個月之月平均減少達15%。 3.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 1.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致生損失。 2.辦理本辦法第二條第五款第一目之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費用收入、第二目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入、第三目日間服務機構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費用收入、第三目家庭托顧服務至第五目之服務收入,於110年5月至7月期間任1個月,較前二年度任一年同期或110年1月至4月任1個月減少達50%。 3.110年8月至12月期間,前目各類照顧服務之收入,減少達前目所定基準或符合主管機關公告之基準。 4.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精神復健機構 1.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 2.自109年1月15起,任連續6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108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15%以上。 3.自109年1月15起,任連續3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108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30%以上。 4.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貸款項目: 分為短期周轉金及員工薪資貸款二項。 短期周轉金,額度上限金額為500萬,貸款利率與銀行議定,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1年,得移送信保基金。 員工薪資貸款,額度上限金額為2,000萬,貸款利率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1年,移送信保基金十成保證免保證手續費。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受影響產業範圍認定: 1.出版事業與實體書店之營運及銷售。 2.視覺藝術、表演藝術與工藝之創作、研發、展演及展售。 3.電影映演、影視製作與流行音樂展演。 4.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 5.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及營運。 6.其他經文化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項目。 申請對象: 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貸款,而未符合其利息補貼資格之營運困難事業,得申請利息補貼。 貸款項目: 分為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及振興資金貸款三項。 舊有貸款展延,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1年定儲機動,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1年,利息補貼金額上限為22萬。 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6個月,利息補貼金額上限為5.5萬。 振興資金貸款,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1年,無利息補貼金額上限。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教育事業資金紓困貸款】 適用對象(須同時符合): 1.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短期補習班、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私立幼兒園,並以私人或團體設立為限。 2. 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1)依政府規定,停業一個月以上。 (2)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1日起至110年12月止,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下列比較基準期間之一,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達百分之十五,經承貸金融機構認定屬實:(A)108年同期。(B)108年下半年之月平均。(C)109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D)110年內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 (3)其他特殊狀況,經教育部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專案認定。 方案: 分為營運資金貸款及短期週轉金貸款二項。 申請期限: 111.4.30前提出申請。 營運資金貸款,貸款額度上限為600萬,貸款利率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貸款期間上限為3年,信保基金保證成數10成。 短期週轉金貸款,貸款額度上限為1,000萬,貸款利率上限與銀行議定,貸款期間上限為1年,信保基金保證成數最低8成最高9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