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額度臨時調整者,不適用分期繳稅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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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事項
一、 適用本項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以下簡稱所得稅款)服務之持卡人,以持有華南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信用卡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為限,外僑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本項服務。
二、 本項服務限繳納持卡人本人或其配偶之稅款,每一申報戶以一張信用卡為限,正卡持卡人不得以其正卡代替附卡持卡人(配偶除外)繳納稅款,附卡持卡人如須繳納稅款,則須以本人名義為正卡人之信用卡繳納稅款。
三、 以本行信用卡繳納所得稅授權僅限一次,授權完成後無法重複申請,且不得分次授權或使用不同信用卡繳納同一納稅義務人之稅款。
四、 繳稅授權金額不得超過持卡人當時之信用卡可用額度,若持卡人之所得稅款超過信用卡可用額度,持卡人須於97/05/31前向本行申請調整信用額度,本行將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決定同意其申請與否及調整之額度。申請額度臨時調整者,不得申請分期繳稅,其超額部分持卡人須於次期帳單一次繳清。
五、 本項服務係由語音及網路進行繳稅事宜,無須另行使用簽帳單,亦不須持卡人親自簽名,持卡人應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繳稅信用卡卡號之末4碼於繳納期間內,利用電話或網路查詢繳稅紀錄,以確保繳稅完成。若未成功完成繳稅授權交易或授權金額小於結算申報應自繳稅額者,應即依法自行繳納,若重複繳稅或授權金額大於結算申報應自繳稅額,持卡人須自行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退稅,無法以本行信用卡辦理退稅。
六、 持卡人若因繳稅金額變更、納稅義務人改變或其他原因而需取消授權,得填寫「信用卡繳納綜合所得稅取消授權交易異動申請單」,最遲須於97/06/01下午5時前以傳真方式(傳真電話:02-2542-9933)向本行申請取消授權。由於繳納稅款係屬於政府公款,一經繳款入庫後,持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行取消交易、退款或拒付帳款等。
七、 成功取得授權號碼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信用卡卡號等,皆以持卡人自行輸入之資料為準,持卡人應對其輸入之資料負全部責任,日後不得有異議。
八、 使用本項服務成功繳納之所得稅款,優惠不收手續費,並享有25元1點紅利,(回饋上限最高為2,000點),若於97/05/23前成功取得繳稅授權碼且未取消者,可額外獲得紅利1,000點,本行將於97年7月依持卡人帳單週期回饋至信用卡帳戶。稅款恕不提供現金回饋。
九、 持卡人繳納之所得稅款達3,000元以上,可享有稅款自動分3期免手續費優惠(上限300,000元)。若欲一次付清或申請分6期(手續費=稅款×3%,年百分率約10.53%)、12期(手續費=稅款×6%,年百分率約11.58%)繳納者,須於97/06/03前來電本行客服中心申請變更。分期手續費如有小數點產生,將無條件捨去至整數位,於首期帳單一次收取,若申請提前清償,手續費概不退還。
十、 適用分期繳稅專案之所得稅款,將全部佔用持卡人之信用額度,並自本行核准分期付款之日起,依持卡人適用或選擇之還款期數按每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若無法均分,則其餘數(以元為單位)併入首期應繳分期本金中。
十一、 若持卡人於分期還款期間內,正附卡有停卡、不續卡、逾期繳款或其他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等情事,則所有未償還之分期金額將視為全部到期,全部列入下期信用卡帳單之應繳金額。
十二、 持卡人按月繳付分期稅款,如有溢繳情形時,該溢繳之金額將列入下期信用卡帳單抵付下期帳單之各項應付帳款,不會提前清償未到期之稅款。若持卡人僅繳交最低應繳金額,則依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計收循環信用利息,如有逾期滯納情形,除計收循環信用利息外,每月須另繳付違約金。
十三、 持卡人於紅利點數回饋時,持有之信用卡須為有效卡,如遇停卡、不續卡、逾期繳款或其他違反本行信用卡約定條款等情事,將不予回饋。
十四、 本行保留繳稅授權、調整信用額度、分期繳稅等核准與否及隨時修改、變更及終止本項服務之權利,如有其他補充說明以本行網站(www.hncb.com.tw)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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