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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綜所稅款單筆3,000元(含)以上,請於98/6/8前致電本行客服專線(02)2181-0101申請稅款分期,分期手續費於首期帳單一次收取,換算年百分率分別為:3期為5.99%、6期為10.49%、12期為11.56%。範例:刷卡繳稅金額10萬元,來電申請分12期繳納,分期手續費為5,990元(10萬元×5.99%),分期手續費於首期收取,總費用年百分率為11.56%。
※本廣告揭露之年百分率係按主管機關備查之標準計算範例予以計算,實際條件,仍以銀行提供之產
品為準。且每一客戶實際之年百分率仍視其個別產品及授信條件而有所不同。
※本總費用年百分率之計算基準日為98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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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
以信用卡繳稅15萬元為例:
1.繳稅手續費為150元。(150,000元×0.1%)
2.若申請分3期繳納,僅需支付1,485元分期手續費(150,000元×0.99%),不需支付150元繳稅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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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3):依本行VISA金融卡約定條款第五條(簽帳額度)約定,每日簽帳消費限額為5萬元。若您的繳稅金額超過5萬元,請先致電本行客服專線(02)2181-0101申請調整消費限額,以利您刷卡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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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適用本項信用卡繳納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自繳稅款(以下簡稱綜所稅)服務之持卡人,以持有華南銀行(以下簡稱本行)信用卡/VISA金融卡之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配偶為限,商務卡、外僑及逾期申報案件不適用本項服務。
- 本項服務限繳納持卡人本人或其配偶之綜所稅,每一申報戶以一張信用卡/VISA金融卡為限,正卡持卡人不得以其正卡代替附卡持卡人(配偶除外)繳納綜所稅,附卡持卡人如須繳納綜所稅,則須以本人名義為正卡人之信用卡申請繳納。
- 以本行信用卡/VISA金融卡繳納綜所稅授權僅限一次,授權完成後無法重複申請,且不得分次授權或使用不同信用卡繳納同一納稅義務人之綜所稅。
- 刷卡繳綜所稅之授權金額不得超過持卡人當時之信用卡可用額度,若持卡人之綜所稅超過信用卡可用額度,持卡人須於98/5/25下午5時前向本行申請調整信用額度,申請調整信用額度時需檢附持卡人本人之扣繳憑單等財力證明,本行將視持卡人之信用狀況決定同意其申請與否及調整之額度。申請額度臨時調整者,不得申請分期繳稅,另超出原信用額度部分,持卡人須於次期帳單一次繳付。
- 本項服務係由語音及網路進行繳稅事宜,無須另行使用簽帳單,亦不須持卡人親自簽名,持卡人應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繳稅信用卡/VISA金融卡卡號之末4碼於繳納期間內,利用電話(412-1111、412-6666服務代碼166#)或網路(http://paytax.nat.gov.tw)查詢繳稅紀錄,以確保繳稅完成。若未成功完成繳稅授權交易或授權金額小於結算申報應自繳稅額者,應即依法自行繳納,若重複繳稅或授權金額大於結算申報應自繳稅額,持卡人須自行向所屬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退稅,無法以本行信用卡/VISA金融卡辦理退稅。
- 持卡人若因繳稅金額變更、納稅義務人改變或其他原因而需取消授權,應填寫「信用卡/VISA金融卡繳納綜合所得稅取消授權交易異動申請單」,最遲須於98/5/31中午12時前以傳真方式(傳真電話:02-2542-9933)向本行申請取消授權。由於稅款係屬政府公款,一經繳款入庫後,持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行取消交易、退款或拒付帳款等。
- 成功取得授權號碼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信用卡/VISA金融卡卡號等,皆以持卡人自行輸入之資料為準,持卡人應對其輸入之資料負全部責任,日後不得有異議。
- 使用本行信用卡成功繳納之綜所稅,若稅款金額新台幣(下同)100,000元(含)以下,優惠免收手續費;若稅款金額100,001元以上,將酌收稅款之0.1%手續費(申請分期繳稅者優惠免收)。使用本行VISA金融卡繳納綜所稅,優惠免收手續費。稅款一律不提供紅利及現金回饋。
- 持卡人繳納之綜所稅達3,000元(含)以上,請於98/6/8前致電本行客服專線(02)2181-0101申請稅款分期(VISA金融卡不適用),分期手續費及相關規範請詳閱本行網站(www.hncb.com.tw)之「來電分期輕鬆付」專案注意事項。
- 使用本行MasterCard刷卡繳交綜所稅,可參加「Samsonite頂級登機箱」抽獎活動(共100名),詳細規定及細節請上MasterCard國際組織網站www.mastercard.com.tw查詢。
- 「紅利3倍,好康只給繳稅戶」活動,限於綜所稅申報期間內,使用本行信用卡成功繳納綜所稅且未取消者,並符合下列條件始可獲得回饋資格。(VISA金融卡不適用)
(1)持卡人於98年5~7月(8月底前入帳)每月一般消費分別較98年4月增加之消費金額,可享額外2倍紅利回饋,每月回饋上限3,000點,活動期間最高回饋9,000點。
(2)一般消費不含年費、預借現金、循環信用利息、逾期違約金、退貨、爭議款、各項手續費、語音或網路繳納各項稅費、代繳公用事業費用、代繳停車費、學雜費、賭博籌碼等;若為分期付款交易,僅計算98/5/1至98/7/31期間內當月新增入帳之分期金額,而非以該筆分期付款交易之授權總金額計算;刷卡退貨款項將列為當月累積消費之減項。
(3)附卡人之一般消費與正卡人合併計算,紅利統一於98年9月底回饋至正卡人信用卡帳戶內。持卡人於本行回饋紅利時須為有效卡,若有停卡、帳款逾期未繳等情況,本行得取消持卡人獲得額外紅利之資格。
- 本行保留繳稅授權、調整信用額度、分期繳稅等核准與否及隨時修改、變更及終止本項服務之權利,如有其他補充說明以本行網站(www.hncb.com.tw)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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