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貸款
政府各項紓困振興方案
- 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交通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文化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 衛福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醫療(事)機構事業產業補償紓困辦法
-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教育事業資金紓困貸款
經濟部紓困方案
經濟部紓困方案適用對象(須同時符合):
-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或依商業登記法第五條得免辦理登記之小規模商業。
- 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109年內任一個月、108年下半年之月平均、108年同期月平均、107年同期月平均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期間營業額減少達15%。
方案:
- 分為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及振興資金貸款三項。
- 舊有貸款展延,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1年定儲機動,目前為0.81%,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1年,利息補貼金額上限為22萬。
- 營運資金貸款,貸款額度上限為500萬,貸款利率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目前為1.845%,貸款期間上限為3年,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目前為1.845%,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6個月,利息補貼金額上限為5.5萬。
- 振興資金貸款,貸款額度上限中小型事業為1.5億元,小額貸款為50萬元,非中小型事業為5億元,小額貸款貸款利率上限為最高1%,其他與銀行議定,
貸款期間上限為5年,中小型事業與小額貸款可申請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目前為0.845%,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1年,利息補貼金額上限為22萬。
交通部觀光局振興觀光產業
適用對象:
- 已依發展觀光條例取得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之觀光產業:觀光旅館業、旅遊業、旅行業、觀光旅遊業。
- 已辦妥商業或稅籍登記之民宿。
貸款項目:
- 分為周轉金及資本性融資二項。
- 周轉金,貸款額度上限為2,000萬,民宿為600萬,貸款期間上限為5年,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目前為0.845%,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1年,須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成數最低9成。
- 營運資金貸款,貸款額度上限為500萬,貸款利率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目前為1.845%,貸款期間上限為3年,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目前為1.845%,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6個月,利息補貼金額上限為5.5萬。
- 資本性融資,貸款額度上限為3,000萬,民宿為1,000萬,貸款期間上限為15年,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目前為0.845%,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3年,須移送信保基金保證成數最低9成。
中央銀行2000億 中小企業融通方案
資金用途:
營運資金。
實施期間:
109.4.1至110.12.31。
申請期限:
110.06.30前提出申請。
貸款對象:
- 分為中小企業及小規模營業人二項。
- 中小企業,方案A貸款額度每戶最高為400萬,擔保條件信保保證9成以上,貸款利率最高為1%。
- 中小企業,方案B貸款額度每戶最高為1,600萬,擔保條件須提供擔保品(含信保保證8成以上),貸款利率最高為1.5%。
- 小規模營業人,貸款額度每戶最高為50萬,擔保條件信保保證10成以上,貸款利率最高為1%。
本融通方案可搭配政府相關紓困振興貸款措施。
衛福部紓困方案
適用對象: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事)機構、住宿式機構、社會福利事業單位、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精神復健機構。
申請條件:
醫療(事)機構
- 受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
- 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6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前一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15%以上。
- 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前一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30%以上。
- 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專案認定。
住宿式機構
- 受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
- 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平均收入,較108年下半年或108年同期月平均收入減少達15%。
- 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社會福利事業
- 最近5年內曾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且無違約情形,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之捐贈、接受政府補助、委託辦理或銷售貨物、勞務收入總和之月平均,較108年下半年或108年同期月平均減少達15%。
- 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其他照顧服務提供單位
- 受地方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
- 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於長期照顧給付及支付、未滿二歲兒童托育準公共化服務申報費用月平均,較108年下半年或108年同期月平均減少達15%或於身障日間服務機構及家庭托顧、早療機構、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為政府平均補助或委辦(含委託安置費)費用,較108年下半年或108年同期月平均減少達15%。
- 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精神復健機構
- 受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
- 自109年1月15起,任連續6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前一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15%以上。
- 自109年1月15起,任連續3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前一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30%以上。
- 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貸款項目:
- 分為短期周轉金及員工薪資貸款二項。
- 短期周轉金,額度上限金額為500萬,貸款利率與銀行議定,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目前為1.845%,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1年,得移送信保基金。
- 員工薪資貸款,額度上限金額為2,000萬,貸款利率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目前為1.845%,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目前為1.845%,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1年,移送信保基金十成保證免保證手續費。
文化部紓困方案
受影響產業範圍認定:
- 出版事業與實體書店之營運及銷售。
- 視覺藝術、表演藝術與工藝之創作、研發、展演及展售。
- 電影映演、影視製作與流行音樂展演。
- 博物館、地方文化館與社區營造之營運及展售。
- 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之推廣及營運。
- 其他經文化部公告之文化藝術項目。
申請對象:
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貸款,而未符合其利息補貼資格之營運困難事業,得申請利息補貼。
貸款項目:
- 分為舊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及振興資金貸款三項。
- 舊有貸款展延,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1年定儲機動,目前為0.81%,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1年,利息補貼金額上限為22萬。
- 營運資金貸款,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目前為1.845%,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6個月,利息補貼金額上限為5.5萬。
- 振興資金貸款,利息補貼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目前為0.845%,利息補貼期間上限為1年,無利息補貼金額上限。
教育部紓困方案
適用對象(須同時符合):
-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短期補習班、私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私立幼兒園,並以私人或團體設立為限。
- 應符合下列要件之一:
- 依政府規定,停業一個月以上。
- 自中華民國109年2月1日起,任連續二個月之月平均或任一個月之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109年內任一個月、108年下半年之月平均、108年同期之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達15%,經承貸金融機構認定屬實。
- 其他特殊狀況,經教育部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專案認定。
方案:
分為營運資金貸款及短期週轉金貸款二項。
申請期限:
109.12.31前提出申請。
營運資金貸款,貸款額度上限為500萬,貸款利率上限為郵政2年定儲機動+1%,目前為1.845%,貸款期間上限為3年,信保基金保證成數10成。
短期週轉金貸款,貸款額度上限為1,000萬,貸款利率上限與銀行議定,貸款期間上限為1年,信保基金保證成數最低8成最高9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