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貸款公告
基本放款利率 = 三個月基準利率 + 3.562%
另依借款人信用條件、擔保品狀況、授信風險等情形訂定加碼幅度。
一個月定儲利率指數 |
0.80%適用期間為: 110.01.07~ 110.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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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定儲利率指數 |
0.80%適用期間為: 110.01.07~ 11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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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基準利率 |
2.581%適用期間為:110.01.15~ 110.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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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月基準利率 |
2.581%適用期間為: 110.01.15 ~ 11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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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差別利率 一般戶 |
5.36%, 7.36%, 9.36%, 11.36%, 13.36%, 15%(自107年5月1日起調整為5.36%、7.36%、9.36%、11.36%、13.3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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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差別利率 公司戶商務卡 |
1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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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卡差別信用利率 |
13.35%,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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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單質借:按原存款利率加碼年率1.50%以上計收利息 。
- 綜合存款透支:按原定期性存款利率加碼年率1.50%計收利息。
企金業務費用說明
存匯業務手續費說明
國外匯兌業務手續費說明
OBU業務費用說明
1‰,最低額USD2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手續費按1.2‰計收,最低額USD25,指定銀行之必要費用以內扣為原則。若指定銀行要求先行支付費用者,以2‰計收,最低額USD4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 本行掛牌各該幣別之適用利率×10/360(適用範圍:香港地區之港幣,新加坡地區之新加坡幣,日本地區之日圓)。
- 本行掛牌各該幣別之適用利率×12/360(適用範圍:其他)。
本行掛牌各該幣別之適用利率×(貼現天數+15天)/360 或
本行掛牌各該幣別之適用利率×實際天數/360
- 遠期息由買方負擔,如以即期方式付匯票票面金額者不收遠期息,但應比照即期方式加收出口押匯(即期)息。
- 遠期息由買方負擔,如由國外銀行於到期日加息付押匯款者不收遠期息(惟其利率如低於本行規定者應補收利率差額),但應比照即期方式加收出口押匯(即期)息。
- 遠期息由賣方負擔而於到期日付款者(即由本行貼現者),依匯票期限加十五天計收,但不收出口押匯(即期)息。
- 該項到期日於承作押匯時即可知者,(如由裝船日或押匯日起幾天為到期日者)應自本行押匯時起算至到期日止之實際墊款日數計收遠期息,另比照即期方式加收出口押匯(即期)息
- 本行掛牌各該幣別之適用利率×7/360(不分地區一律加收7天)。
- 已收取轉押匯利息之轉押匯案件,免收瑕疵息。
- 本行掛牌各該幣別之適用利率×10/360(適用範圍:香港地區之港幣,新加坡地區之新加坡幣,日本地區之日圓)。
- 本行掛牌各該幣別之適用利率×12/360(適用範圍:其他)。
- 可確定到期日之出口遠期信用狀轉押匯案件,免計收轉押匯利息。
- 信用狀有規定者:依信用狀規定收取之外幣金額。
- 信用狀內不論有無求償規定,每筆一律依USD7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計收。
- 免預收瑕疵息暨轉押匯息之客戶,若信用狀無求償規定者,可免先預扣劃帳手續費。
0.5‰,最低額USD2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 香港、澳門地區USD5,亞洲及大洋洲地區USD10,歐美、中南美及非洲各地USD15,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 須向第三銀行辦理求償者或另須寄送單據者,加計該地區之半數,特重文件按實計收。
香港地區USD25,亞洲地區USD30,美加地區USD35,歐洲地區USD40,中南美洲及大洋洲USD45,或等值之其他外幣,惟超重部份應另依快遞公司規定計收。
每通一律以USD3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計收。
0.5‰,最低額USD10,最高額USD3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按開狀幣別依應繳納成數計至分位,以下四捨五入。
三個月為一期,第一期收2.5‰,第二期以上每期加收1.25‰,最低額USD2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自國外押匯日起算,按實際墊款天數及各該幣別掛牌墊款利率計收。尚未到單而辦理擔保提貨或副提單背書者,一律以七天計收利息。
自單據到達後第16天起計收逾期息,利率依遲延日本行「外幣貸款利率」、原訂「外幣貸款利率」,二者比較孰高為準。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遲延利率之10%加計逾期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另按遲延利率之20%加計逾期違約金。
90天期及專案融資2.5‰,120天期3‰,150天期3.5‰,180天期4‰,利息由賣方負擔者一律4‰,最低額USD2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按實際墊款天數及各該幣別掛牌墊款利率計收。
自遠期L/C匯票到期次日起計收逾期息,適用利率及違約金加收標準同即期L/C。
修改內容每件USD15或等值之其他外幣,如增加金額者比照開發L/C標準計收。
在原收費之有效期限內,最低收費USD1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逾原收費期限,三個月為一期,每期按修改當時信用狀餘額之1.25‰計收,最低額USD1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註:同時展延L/C有效期限暨修改裝船期限,而未修改其他內容時,採前二者個別收費標準孰高者計收;若同時展延有效期限、裝船期限暨其他內容時,則依展延有效期限之收費標準及修改其他內容之收費標準分開計費後加總計收。
開發賣方付息(由本行承兌付款者)之外幣遠期信用狀,於到期日匯付款項予國外時,每筆依承兌期間就承兌金額扣取1‰之承兌手續費,以三個月為一期,不滿三個月以一期計,最低USD3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 歐洲地區收1.5‰,其他地區收1‰
- 每三個月為一期,最低額USD4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註: 原已辦理保兌之L/C如展延有效期限或增加金額,應同時計收展延部分或增加金額部分之保兌費;最低額USD4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D/P收1.5‰,D/A收2‰,最低額均為USD1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以1‰計收,最低額USD1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三個月為一期,不足三個月以一期計,保證期限一年以內者,依保證金額按年率1‰以上計收。保證期限超過一年(含因展期超過一年)者,另就其超過之期限,依保證金額按年率1.25‰以上計收。於開發保證函(書)時一次預收,最低額USD4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每件USD2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含展延後期限未超過原收費期限之修改)。
依開發保證函之標準計收,最低額USD4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香港、澳門地區USD5,亞洲及大洋洲地區USD10,歐美、中南美及非洲各地USD15,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 香港USD20,亞洲、北美洲、歐洲及南非共和國USD30,其他地區USD4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計收。
- 簡電(含修改L/C)每筆以USD15或等值之其他外幣計收。
項目 | 手續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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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歷史交易明細資料 |
每張以「A4」或「交易資料查詢單」或「存款往來明細表」用紙為標準。 |
申請餘額、存額證明 |
如每件申請為一份以上,每份加收USD1。為標準。 |
掛失印鑑、更換印鑑 | 每件USD5。 |
補發往來明細簿、定期存款確認書 | 每件USD5。 |
申請會計師函證 | 每件USD10。 |
申請資信證明 | 每件USD10。 |
項目 | 手續費 | 電報費/郵電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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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OBU支票兌付 | 按支票金額萬分之五計收,最低金額USD10,最高金額USD30,或等值其他外幣。 | 不分地區,一通一律收取USD1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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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OBU支票託收 | 按支票金額萬分之五計收,最低金額USD10,最高金額USD30,或等值其他外幣。 | 不分地區,一通一律收取USD10,或等值之其他外幣。 |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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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等理由遭退票 | 每張收取USD7.5(含支付票交所之費用)。 | 一律收取USD20之郵電費。 |
因存款不足或發票人簽章不符遭退票 | 每張收取USD7.5。 | |
空白支票工本費 | 每張收取USD0.5。 | |
票信查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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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掛失止付 | 每張收取USD5。 | |
申請註記退票 | 每張收取USD5。 |
如何確保外匯款項安全
為確保外匯交易款項安全並避免觸法,請民眾經由合法金融機構進行外匯交易及匯出、入款,茲揭示中央銀行『管理外匯條例』部份規定供參:
- 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等值外匯收支或交易,應經由銀行業向中央銀行辦理申報。(第6條之1)
- 故意不為申報或申報不實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第20條第1項)
- 以非法買賣外匯為常業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與營業總額等值以下之罰金;其外匯及價金沒收之。(第22條)